澳大利亚近期对技术移民及雇主担保签证申请的审理优先顺序作出了重大调整。根据新的《部长指令第119号》(Ministerial Direction 119),已经身处澳大利亚境内的申请人,在签证审理优先顺序方面获得了明显更高的优先权。
2026年7月25日,《部长指令第119号: 关于审理及处理若干技术签证提名及签证申请的顺序》(Ministerial Direction No. 119: Order for considering and disposing of nominations and visa applications for certain Skilled Visas)正式生效,并取代此前的《部长指令第105号》(Ministerial Direction 105)。
第119号部长指令由澳大利亚内政部长兼移民及公民事务部长根据《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第499条发布。
该指令并没有改变技术签证的申请资格或实质性法律要求,但却改变了澳大利亚内政部(移民局)审理相当一部分技术移民及雇主担保签证申请的先后顺序。
对于澳大利亚雇主、技术移民以及计划申请相关签证的人士而言,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还是境外提出申请,现在变得更加重要。
什么是部长指令第119号?
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499条,部长可以向根据该法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能的个人或机构发出书面指令。
第119号部长指令规定了内政部相关审批人员审理及处理指定技术移民类别的提名申请及签证申请的先后顺序。
该指令明确反映了政府的政策方向。
澳大利亚技术移民计划旨在支持关键行业及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职业,同时协助澳大利亚企业获得本地劳动力市场无法提供的技术人才。
政府特别确定以下领域为优先事项:
- 支持澳大利亚执法及国防利益的职业;
- 医疗保健;
- 教育;以及
- 建筑行业,尤其是支持澳大利亚住房需求的相关职业。
该指令亦明确反映政府希望优先处理已经在澳大利亚作出贡献的技术移民。
这代表了一个重要的政策转变。
哪些签证受到影响?
第119号部长指令广泛适用于澳大利亚技术移民计划。
就雇主提名申请而言,该指令适用于与以下签证有关的提名:
- 186类——雇主提名计划(Employer Nomination Scheme);
- 187类——偏远地区担保移民计划(Regional Sponsored Migration Scheme);
- 482类——技术需求签证(Skills in Demand);
- 原482类——临时技术短缺签证(Temporary Skill Shortage);以及
- 494类——偏远地区技术雇主担保临时签证(Skilled Employer Sponsored Regional (Provisional))。
就签证申请而言,第119号部长指令适用于更广泛的签证类别,包括:
- 186类——雇主提名计划;
- 187类——偏远地区担保移民计划;
- 189类——独立技术移民;
- 190类——州政府提名技术移民;
- 191类——偏远地区技术移民永久居留签证;
- 482类——技术需求签证 (原482类——临时技术短缺签证);
- 489类——偏远地区担保技术移民临时签证;
- 491类——偏远地区技术工作临时签证;
- 494类——偏远地区技术雇主担保临时签证;
- 888类——商业创新与投资永久签证;以及
- 887类——偏远地区技术移民签证。
其中,482类技术需求签证被纳入该指令,对依赖雇主担保海外技术员工的澳大利亚企业尤其重要。
新的审理优先顺序
第119号部长指令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明确区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内还是境外。
总体而言,审理优先顺序如下:
第一优先级:澳大利亚境内的执法或国防相关职业申请人
最高优先级给予在提出相关申请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内,并且其职业与澳大利亚执法或国防利益有关的申请人。
第二优先级:澳大利亚境外的执法或国防相关职业申请人
第二优先级适用于身处澳大利亚境外、但其职业属于上述战略类别的申请人。
第三优先级:澳大利亚境内的医疗、教育及建筑行业申请人
下一优先级给予身处澳大利亚境内,并且申请涉及指定医疗、教育或建筑职业的申请人。
第四优先级:其他所有澳大利亚境内申请人
其他在提出申请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内的技术签证申请人随后获得优先处理。
第五优先级:其他所有澳大利亚境外申请人
其他在提出申请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外的申请人,则属于该指令下最后的优先类别。
雇主提名申请基本上也采用类似的优先顺序,并以提出提名申请时被提名人身处澳大利亚境内还是境外作为重要因素。
两项重大变化:取消偏远地区及认可担保雇主的特别优先权
第119号部长指令带来的两项特别重要变化,涉及偏远地区雇主担保申请以及认可担保雇主(Accredited Sponsors)。
在此前的第105号部长指令下,如果雇主担保职位位于指定偏远地区,有关签证申请可以获得最高审理优先级。
第105号部长指令同时对由具有认可担保资格(Accredited Sponsor Status)的获批担保雇主所提名的申请人,给予独立的审理优先权。
这些特别优先安排并没有延续至第119号部长指令。
偏远地区不再自动享有独立的审理优先权
根据第119号部长指令,雇主担保职位不会仅仅因为位于指定偏远地区而获得更高的审理优先级。
这与第105号部长指令有明显不同。根据第105号指令,偏远地区的雇主担保职位曾被置于审理优先顺序的最前列。
例如,一家雇主为位于昆士兰偏远地区的职位担保一名员工,现在不会仅仅因为职位位于偏远地区而自动获得优先处理。
相反,审理优先顺序主要取决于:
- 提出相关申请时,申请人或被提名人身处澳大利亚境内还是境外;以及
- 相关职业是否属于指定优先类别,即执法或国防相关职业、医疗保健、教育或建筑行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并不取消494类或491类等偏远地区签证计划本身所具有的其他法律优惠或相关要求。其含义仅仅是:职位位于偏远地区本身,不再构成第119号部长指令下独立的审理优先因素。
认可担保雇主不再获得独立的审理优先权
另一项重要变化,是取消此前给予认可担保雇主相关申请的特别审理优先权。
根据第105号部长指令,如果申请人由具有认可担保资格的获批担保雇主提名,其雇主担保签证申请在审理顺序中享有特定的优先级。
第119号部长指令没有设置相对应的类别。
因此,认可担保雇主资格本身,不再使雇主提名申请或签证申请在第119号部长指令规定的审理顺序中获得更高的优先级。
对于已经取得认可担保资格,并长期受益于优先审理的大型及成熟澳大利亚企业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实际变化。
认可担保资格在雇主担保制度下仍可能具有其他行政或审理方面的便利,但认可资格本身已经不再是第119号部长指令下的独立优先类别。
审理政策的根本性转变
综合来看,这些变化显示了政府政策方向的一项重大调整。
在第105号部长指令下,审理框架相当重视工作职位所在地以及担保雇主的身份。
而在第119号部长指令下,政策重点明显转向技术移民在提出申请时身处何地,以及申请人所从事的职业。
从实际角度而言,新的指令已经从:
“偏远地区职位 + 认可担保雇主资格”
转向:
“澳大利亚境内申请 + 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职业”。
对于雇主及移民法律从业人员而言,这是第119号部长指令所带来的最重要实际变化之一。
对已经身处澳大利亚境内的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第119号部长指令发出了明确的政策信号:澳大利亚政府希望优先处理已经身处澳大利亚,并正在为澳大利亚经济及劳动力市场作出贡献的技术移民。
例如,可以比较两名从事相同职业、其他情况基本相同的申请人。
其中一人在澳大利亚工作,并在身处澳大利亚期间提出申请。
另一人则在海外生活及工作,并从澳大利亚境外提出申请。
根据具体签证类别及个案情况,境内申请人现在可能会在第119号部长指令下获得更高的审理优先级。
这并不意味着境外申请人不符合签证资格。
其含义是,就内政部的审理优先顺序而言,境内申请可能会较早获得审理。
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
医疗、教育及建筑行业获得特别优先处理
第119号部长指令亦给予身处澳大利亚境内,并从事指定医疗、教育及建筑职业的申请人额外优先级。
医疗保健职业的定义相当广泛,包括多种医疗专业人员、医学科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医疗技术人员,以及部分老年护理和个人护理职业。
教育方面的优先职业包括学校教师,以及以下指定职业:
- 学校校长;
- 职业教育教师;
- 儿童护理工作者;
- 儿童护理中心经理;以及
- 大学讲师。
建筑行业同样涵盖相当广泛的职业,包括指定建筑技工、建筑经理、建筑师及景观建筑师、土木工程专业人员、建筑及工程技术人员、起重机操作员、土方机械操作员以及指定电工等。
第119号部长指令的这一安排,与政府目前应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技术短缺,以及增加澳大利亚住房供应的整体政策目标密切相关。
澳大利亚企业从海外担保员工会受到什么影响?
第119号部长指令并没有阻止澳大利亚企业从海外担保技术员工。
境外雇主担保申请仍然可以提出,但申请人仍须符合通常的法律要求。
不过,企业需要意识到,在相关时间点拟聘员工身处澳大利亚境内还是境外,现在可能会影响申请在内政部审理顺序中的位置。
这在商业上可能具有重要影响。
澳大利亚雇主招聘技术员工时,通常需要对以下事项具有一定的时间确定性:
- 员工何时可以开始工作;
- 人力资源规划;
- 项目开始日期;
- 合同义务;
- 技能及劳动力短缺;以及
- 企业持续运营。
因此,当企业考虑技术移民方案时,签证审理优先顺序应越来越多地成为整体战略讨论的一部分。
雇主亦应考虑,对于已经合法身处澳大利亚的员工,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签证策略。
已经递交的申请怎么办?
第119号部长指令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并非仅适用于生效后递交的申请。
该指令明确规定,它既适用于在生效前已经提出但尚未最终决定的提名及签证申请,也适用于生效当天或之后提出的申请。
因此,在第119号部长指令生效之前已经递交技术签证申请的人士,也可能受到新的审理优先顺序影响。
对于已经等待较长时间的申请人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
第119号部长指令是否改变签证申请资格?
不会。
这是理解该指令时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第119号部长指令所涉及的是“审理优先顺序”。
它并没有修改获得技术签证所需满足的实质性法律条件。
该指令亦明确指出,它不会改变澳大利亚技术移民职业清单的组成。
申请人仍然必须符合《1958年移民法》及《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规定的所有相关要求,签证才可以获批,或提名才可以获得批准。
同样,获得较高的审理优先级,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获得批准。
即使属于高优先级申请,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仍然可能被拒绝。
相反,被列入较低的审理优先级,也不代表申请会被拒绝。
其含义仅仅是,该申请可能会在属于较高优先类别的申请之后才获得审理。
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有。
第119号部长指令不适用于某些事项,包括部分由原行政上诉仲裁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或行政复审仲裁庭(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发回重新审理的申请。
该指令本身亦不适用于行政复审仲裁庭。
其他例外还包括:某些明显无法满足提名批准或签证授予条件的申请、部分后续家庭成员申请,以及与更换雇主有关的提名申请。
因此,如果申请人的案件具有较为特殊的程序历史,应当就第119号部长指令是否适用于其具体情况取得专业意见。
第119号部长指令反映了澳大利亚怎样的移民政策方向?
第119号部长指令不仅仅是一项关于申请审理队列的行政指示。
它同时反映了澳大利亚政府目前技术移民政策的重点方向。
其中可以看到三个主要趋势。
第一,涉及国家利益的职业受到特别重视,尤其是与国防、执法、医疗、教育及建筑有关的职业。
第二,政府正在更加直接地利用技术移民计划,应对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第三,对许多申请人而言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是否已经身处澳大利亚,现在可能会对审理优先顺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该指令将这一政策描述为优先处理“已经为澳大利亚作出贡献”的技术移民。
因此,从移民规划角度而言,需要考虑的问题已经不应仅仅是:
“我可以申请哪一种签证?”
而应该进一步考虑:
“我应该在什么时候、从哪里提出申请?这些因素又会如何影响整体移民策略?”
技术签证申请人应该怎么办?
申请人不应仅仅因为某一类别享有较高的审理优先级,就据此作出申请决定。
究竟应该在澳大利亚境内还是境外提出申请,还可能涉及许多其他因素,包括:
- 是否符合相关签证的申请资格;
- 申请人现有签证的条件;
- 过桥签证的影响;
- 出入境及旅行需要;
- 工作权利;
- 年龄限制;
- 职业评估要求;
- 州或领地政府提名要求;
- 雇主担保要求;
- 家庭情况;以及
- 获得永久居留身份路径的时间安排。
因此,第119号部长指令所带来的审理优先优势,应当被视为整体移民策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已经有申请正在审理中的申请人,也不应因为其申请处于较低优先级,就认为申请不会获得处理。
对申请人及雇主而言都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问题
第119号部长指令的实施,是澳大利亚技术移民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发展。
对于技术移民而言,提出申请时申请人身处何地,现在可能具有更大的战略意义。
对于雇主,特别是确实面临技术人才短缺的企业而言,理解签证申请资格、雇主提名要求以及内政部审理优先顺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将越来越成为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中的重要部分。
其核心信息其实相当简单:
第119号部长指令并没有改变“谁有资格获得技术签证”,而是改变了“内政部被指示优先审理谁的申请”。
然而,这一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正在考虑申请技术签证或雇主担保签证的申请人及雇主,应当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取得专业意见,然后再决定适当的签证途径、申请时间及整体申请策略。
关于作者
John Siong(常迪傔律师) Rostron Carlyle Lawyers 特别顾问(Special Counsel)
常律师是 Rostron Carlyle Lawyers 的特别顾问,并负责领导该律师事务所的移民法律服务团队。他从事澳大利亚移民法律业务超过27年,为个人客户、澳大利亚雇主、教育机构及跨国企业就广泛的移民及跨境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意见。
常律师的执业领域尤其专注于雇主担保移民、技术移民、劳工协议(Labour Agreements)、商业及投资移民、复杂签证事务、签证拒签及取消、行政复审仲裁庭案件、公民身份申请以及策略性移民规划。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常律师曾协助澳大利亚企业及海外公司在澳大利亚设立及扩展业务,并制定移民及用工策略,以应对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
常律师同时拥有丰富的跨境法律及商业事务经验,尤其专注于澳大利亚与亚太地区之间的跨境事务。他能使用英语、普通话及粤语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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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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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Siong(常迪傔律师)
特别顾问(Special Counsel)
Rostron Carlyle Lawyers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政府内政部,《部长指令第119号——关于审理及处理若干技术签证提名及签证申请的顺序》,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499条发布。
免责声明: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澳大利亚移民法较为复杂,每宗案件均取决于其具体事实及适用的法律规定。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您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寻求独立的专业法律意见。